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政院通過商標法修正 擴大商標保護範圍

政院通過商標法修正 擴大商標保護範圍
更新日期:2010/12/16 17:36 歐陽夢萍
行政院會今天(16日)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將商標的定義擴大為任何具識別性的標識,包括動態、全圖像都可受到商標保護,就連氣味也可以註冊為商標。另外,為提升具地方特色或傳統技藝產業發展,並建立台灣地理標示篩選清單,草案中也增訂產地團體商標定義相關規定。
行政院會16日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經濟部參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STLT),順應國際間已開放各種非傳統商標得作為註冊保護態樣的潮流,將商標的定義由原本「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擴大為「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包括動態及全像圖等新型態標識未來也能申請商標註冊。雖然條文中沒有納入氣味,但只要具有識別性,氣味同樣可申請成為商標。
另外,為了提升具地方特色或傳統技藝產業發展,並建立台灣地理標示篩選清單,條文中增訂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等相關規定,及直接、間接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刑罰規定。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政府加強對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建構良好投資環境的一環。政府正積極對外招商,目前確有必要全面檢討修改商標法。行政院發言人江啟臣:『(原音)在政府積極對外招商之際,依產業發展需要,並參酌國際商標規範及發展趨勢,全面檢討修正商標法確有其必要,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在罰則方面,原條文中,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排除。修正後,商標權人得請求去除或銷毀侵害商標權的物品或原料,法院在審酌侵害的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的處置。如果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商標權者,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6/58/2j4i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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