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法律研究所-網路個資保護 陸法規不全

法律研究所-網路個資保護 陸法規不全
更新日期:2010/12/23 03:15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最近一段時間,大陸頻現網路洩露個人資料事件,顯現保護個資的重要性。例如11月底,網路就出現名為「深圳2010最新8000業主手機」的文檔,該文檔中含有深圳數十個社區的業主資料。
有鑑於此,大陸於2009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及「購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度為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併處或單處罰金。但其規定內容抽象,具體定罪較困難。《治安管理處罰法》雖也規範此類行為,但僅處以拘留或者5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另外,大陸至今尚無法規專門對個人資料進行保護,因此受害人很難從民事和行政方面得到有效救濟。
對於個人資料保護,台灣目前較為積極,《刑法》有規定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祕密罪。另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從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對個人資料進行保護。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23/140/2jhzb.html

文創登陸 賴幸媛:ECFA談

文創登陸 賴幸媛:ECFA談
更新日期:2010/12/21 23:45
(中央社記者郭玫蘭台北21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賴幸媛今天說,兩岸文化交流的市場准入和智慧財產權保障等問題,應透過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IPR)解決。
第6次江陳會今天進入第2天,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呼籲與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協商兩岸文化教育交流機制。他指出,兩岸建立文化教育交流機制對雙方都是好事。
賴幸媛下午在台北維多麗亞酒店3樓維多麗亞廳,會見陳雲林率領的代表團。
她在會見海協會代表團後的記者會上說,最近這兩年多以來,兩岸文化交流非常頻繁,大大小小活動很多,陸委會非常樂見兩岸進行文化交流。
她又說,兩岸文化交流以民間為主,必要時政府會給予協助。而從兩岸民間文化交流中,政府了解到民眾關心2件事,1是市場准入,2是文化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賴幸媛表示,文化創意產業的市場准入,將經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處理。智慧財產權對文化創意產業的保護,可透過兩岸相關聯繫窗口,在已簽署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中進一步推動。
  她說,兩岸商談文化交流協議議題,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建會),目前還沒有看到文建會對於兩岸文化協議的任何規劃。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補充說,兩岸文化交流中,民眾的需求是有市場效益和得到更多的保障,這是在ECFA和IPR的協議平台上達到的效果,兩岸雙方將以此加強落實。
賴幸媛今天會見陳雲林時,兩人都提及「台南七股蚵農豐收」養蚵人家採收的會場布景,象徵兩岸兩會制度化協商的成果,在兩岸努力下,協議效益已逐漸浮現。991221

中山副教授控侵權 AIT:未抹煞原創精神

中山副教授控侵權 AIT:未抹煞原創精神
更新日期:2010/12/18 09:55 記者王光慈、徐如宜/連線報導
美國在台協會(AIT)舉辦的「美國人在台灣的足跡」特展昨天開幕,傍晚中山大學副教授辛翠玲在個人臉書(facebook)發文,「強烈抗議美國在台協會侵犯智慧財產權」。
AIT發言人裴士蓮強調,「我們承認這是他們的原創發想,我們並沒有抹煞」。
辛翠玲表示,她在昨天AIT特展開幕式忍耐很久,等到馬總統致詞完,憤而離席。
AIT高雄辦事處與中山大學美國中心,今年三月在高雄市歷史博物館舉辦了「美國人在南台灣的足跡:人與時代的交會一九五○—一九八○」特展。展出許多老照片和文物,辛翠玲是當時中山大學美國中心主任。
AIT發言人裴士蓮表示,台北展當初在發採訪通知時,背景說明上已明確寫出,「這次的特覽起源於,美國在台協會高雄分處和中山(大學)美國中心共同發想、合力規畫的『美國人在南台灣的足跡』特展」。AIT昨天已在網站首頁設置「美國人在台灣的足跡」專區,AIT台北辦事處長司徒文在致謝辭中,特別感謝中山美國中心。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8/2/2j7sr.html

Epson 獲專利侵權賠償

Epson 獲專利侵權賠償
更新日期:2010/12/16 03:29 黃志偉
工商時報【黃志偉】
台灣的墨水匣製造廠商優力世印表機耗材屋有限公司及優卡樂國際有限公司侵害精工愛普生集團專利智慧財產權之訴訟,經台灣智財法院調解,雙方已於2010年12月8日達成和解。
2010年1月11日台灣智財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精工愛普生勝訴,優力世及優卡樂確實侵犯精工愛普生之專利智財權,優力世及優卡樂應支付賠償金及立刻停止販賣侵權商品等。
今經二審法官調解後雙方達成和解,優力世及優卡樂同意支付和解金並刊登道歉啟事於指定媒體,在道歉啟事中明確表示因侵權事件向精工愛普生致歉,並保證不再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侵害精工愛普生專利權之相容墨水匣產品及連續供墨系統產品。精工愛普生集團為確保更多優質商品及技術持續發展,呼籲各界共同尊重智慧財產權。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6/4/2j32r.html

政院通過商標法修正 擴大商標保護範圍

政院通過商標法修正 擴大商標保護範圍
更新日期:2010/12/16 17:36 歐陽夢萍
行政院會今天(16日)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將商標的定義擴大為任何具識別性的標識,包括動態、全圖像都可受到商標保護,就連氣味也可以註冊為商標。另外,為提升具地方特色或傳統技藝產業發展,並建立台灣地理標示篩選清單,草案中也增訂產地團體商標定義相關規定。
行政院會16日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經濟部參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STLT),順應國際間已開放各種非傳統商標得作為註冊保護態樣的潮流,將商標的定義由原本「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擴大為「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包括動態及全像圖等新型態標識未來也能申請商標註冊。雖然條文中沒有納入氣味,但只要具有識別性,氣味同樣可申請成為商標。
另外,為了提升具地方特色或傳統技藝產業發展,並建立台灣地理標示篩選清單,條文中增訂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等相關規定,及直接、間接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刑罰規定。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政府加強對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建構良好投資環境的一環。政府正積極對外招商,目前確有必要全面檢討修改商標法。行政院發言人江啟臣:『(原音)在政府積極對外招商之際,依產業發展需要,並參酌國際商標規範及發展趨勢,全面檢討修正商標法確有其必要,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在罰則方面,原條文中,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排除。修正後,商標權人得請求去除或銷毀侵害商標權的物品或原料,法院在審酌侵害的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的處置。如果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商標權者,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6/58/2j4ig.html

大陸禁 台灣怨 歐美影集從線上消失!

大陸禁 台灣怨 歐美影集從線上消失!
更新日期:2010/12/15 11:50 科技中心/綜合報導
很威很強大的網路影視播放器,只要安裝免費程式,免付費,免註冊,就能觀看十餘萬隻熱門影片,內容廣收台、港、泰、韓、日、陸、歐美影集,還有綜藝節目、音樂錄影帶、運動賽事、演唱會、動畫、時尚發表會,就連最新的藍光高畫質影片通通有。但是從現在起,你可能再也看不到歐美影集了!
歐美影集的消失並非第一次,過去就曾經從全面開放改為一定等級的會員以上方可收看,但只要申請免費會員,開著播放器累積至一定上線時數就可以辦到。但這次卻是徹底從名單拔除,讓你想看都看不到。
這次受到影響的 PPS 算是目前台灣使用量較高的播放器,更新速度快、收錄完整是最大主因,偶而還會推出舊片或更新檔案畫質,深受各年齡層喜愛。昨天在日本上映的偶像劇,原本只能眼巴巴等著在地業者青睞購入才能在電視看到,但影音網站只要相隔幾日就能立即收看,還貼心地幫你加入中文字幕,一整個省去自己得在茫茫「網海」中手動找下載連結。
線上影音網站使用的 P2P 串流技術,愈多人使用速度愈快,換句話說熱門影片能明顯省去載入時間,但冷門影片卻不然;PPS、PPTV 網路影音播放器卻可同時兼顧兩者播放速率,全方位顧及使用需求,受歡迎程度自然提高。這次除了大動作將歐美影集下架的 PPS、優酷網明顯受到影響,PPTV、土豆網目前仍繼續提供。
面對智慧財產權意識抬頭,不管多麼方便快速,這類影音網站播放的檔案產權仍屬灰色地帶,這次是因為大陸廣電總局,上個月公布了廣播影視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意見,要求線上影音網站必須刪除未購買版權之歐美影集,才有了業者的大動作。雖然隨手可得的影音檔案,免費又快速,但請勿忘支持正版,或是循合法管道觀看。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5/17/2j16h.html

商標有「橋」都賣香腸 黑橋贏紅橋

商標有「橋」都賣香腸 黑橋贏紅橋
更新日期:2010/11/26 12:19

纏訟多時的香腸商標大戰,終於宣告落幕了!50年歷史的黑橋牌香腸指控,紅橋牌香腸註冊商標圖案,與黑橋牌太像,涉嫌抄襲,最高行政法院認為2家都以橋為構圖,設計相似又都賣香腸,確實易生混淆,判決紅橋牌香腸敗訴定讞,不得再使用原來的商標。
真得是人氣旺到不行!這家位在台南花園夜市紅橋牌香腸人聲鼎沸,民眾大排長龍,排隊就等著品嚐現烤的美味香腸。只是老闆將店名取名「紅橋牌」,讓知名「黑橋牌」香腸氣得怒告紅橋牌侵權,違反註冊商標,法院一審判黑橋牌勝訴,讓紅橋十分不滿,再提上訴。不過最後行政法院判決紅橋牌香腸,敗訴定讞。
原因就在於「黑橋牌」、「紅橋牌」,中間都有橋字。左邊的黑橋牌黃底黑邊,右邊的紅橋牌綠底紅邊,兩個商標都有橋的構圖,設計相似。因此法官判定紅橋牌,必須立刻撤換商標。
黑橋牌:「我們擔心消費者會渾淆誤認我們,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我們提出這樣的異議主張。」一得知法院判決結果,黑橋牌香腸總算鬆了一口氣,面對遲來的正義感到欣慰。 未來民眾再也不會傻傻分不清,黑橋、紅橋到底差別在哪,黑橋牌堅定捍衛商標權,說什麼也要保住50年的金字招牌。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26/142/2hvlg.html

華碩、統一茶品 簡體商標銷陸

華碩、統一茶品 簡體商標銷陸
更新日期:2010/11/24 03:22 陳宥臻/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宥臻/台北報導】
兩岸ECFA簽署後,兩岸企業為鞏固或搶奪市場,積極爭奪商標權。由於商人無國界,兩岸的繁、簡體字商標已漸趨大融合,不少陸商偏愛用繁體字,如在大陸註冊為誘果,或是在台灣註冊為銀鷺等;而台商為打入大陸市場選擇用簡體字,包括華碩,以及統一企業旗下的飲冰室茶集等,均在大陸註冊簡體商標行銷。
「MIT產品,很棒!」據陸商說,目前不少大陸業者在大陸用繁體註冊商標,而非他們慣用的簡體商標,大多是為了營造高級的感覺,因為台灣貨給予當地消費者品質較好的形象,所以即使是大陸商品,也可以在大陸註冊繁體商標,讓商品跟台灣貨有聯想,等於是有移轉好形象的作用。
台商和陸商爭奪商標權時有所聞。在台知名度很高、由網購起家的女裝品牌「東京著衣」,在台灣的商標註冊是「誘果」,結果當東京著衣要往大陸發展時,卻發現「誘果」這個繁體商標,被大陸當地的服飾業者註冊,因此東京著衣正透過管道,希望在大陸將此商標取回。
經濟部官員表示,陸商愛用繁體字多出現在跟產地有關的產品,所以可在福建廈門看到台灣杉林溪茶葉、古坑咖啡在天津河西區出現、台灣屏東特產黑珍珠蓮霧,竟成為北京的新鮮水果,以上部分是商標遭大陸商人搶註冊,部分是仿冒侵權,部分已被台商取回商標權。
有趣的是,台灣影星大S和大陸俏江南集團的汪子菲傳出「大小戀」,也炒熱俏江南在台的知名度。俏江南在台北東區、台北101大樓找店面的消息,也不逕而走。實際上,資產數億元的俏江南集團在台的商標權,因為未繳第二期1500元註冊費而失效,截至11月初尚未重新申請,在台等於有名無實。
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資料顯示,俏江南在民國85年在台登記註冊商標,但因為未繳第二期的註冊費1500元而失效。經濟部官員表示,陸商在台灣註冊商標,只要繳交新台幣2500元,就能保有在台商標權達10年。
俏江南只繳交第一期的費用1000元,在台保留商標3年後,就因第二期1500元的註冊費未繳而失效。由於申請商標的業者都會有代理人,所以若因為是忘記繳款的機會不大。
這麼一來,不怕俏江南商標被台商註冊走?官員指出,有可能該集團認為俏江南在台知名度夠,台商不敢搶註。即使被搶註,俏江南還是可以主張自己是國際馳名商標,就可以申請取回商標。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24/4/2hpha.html

牙膏「黑白戰」 自台打到陸 白人輸

牙膏「黑白戰」 自台打到陸 白人輸
更新日期:2010/11/17 15:20

黑人牙膏狀告白人牙膏侵權官司,纏鬥11年剛落幕,不過戰火繼續燒,主要是黑人牙膏在大陸,搶先註冊白人牙膏的商標權,引來白人牙膏廠商不滿,隔海控告,沒想到遭到駁回。理由是北京
法院認為中國以外註冊的商標,不具法律效力,意思就是台灣註冊的商標在中國不算數,這讓白
人牙膏不滿,要上訴。

一個是外商所屬的黑人牙膏,一個是正統台灣製造的白人牙膏,兩間公司為了是否有侵權模仿,在台灣官司打了十一年,最後結果法官判定白人牙膏勝訴,沒想到戰火還沒結束。

黑人牙膏所屬的外商好來公司,轉而向中國商標局註冊,「白人牙膏與圖」的招牌商標,引來白人牙膏不滿,隔海狀告黑人牙膏,沒想到竟然遭到駁回,理由是 在中國以外地方註冊商標權不具法律效力。

白人牙膏嘉聯公司經理陳佳宏:「台灣司法公正立場都會判決,我們白人牙膏勝訴,我相信公司
這邊在大陸方面一樣會繼續上訴。」

拿出北京法院給的判決書,白人牙膏業者很不滿,大罵黑人牙膏侵權,實在不懂為何台灣註冊的
商標,在大陸竟然不算數,認為黑人牙膏好來外商就是擔心台灣本土白人牙膏進軍大陸,會瓜分
商機,搶先一步註冊白人牙膏的商標,沒想到大陸方面竟然也獲准。

雖然控告遭到駁回,但一定會上訴到底,本土白人牙膏摃上外商黑人牙膏,官司隔海再開戰。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17/142/2hadt.html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史上最高思愛普侵權 判賠甲骨文13億美元

史上最高思愛普侵權 判賠甲骨文13億美元
更新日期:2010/11/25 03:31 黃文正/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黃文正/綜合報導】
美國加州奧克蘭的聯邦地區法院陪審團廿三日裁決,德國軟體商「思愛普」(SAP AG)須就其子公司盜取軟體和機密資料,賠償美國軟體商「甲骨文」(Oracle Corp)十三億美元(約台幣三百九十六億),創下歷來侵權案最高賠償金額紀錄。「思愛普」表示非常失望,不排除再提出上訴。
據彭博社資料顯示,這起裁決不僅是有史以來賠償金額最高的侵權案,同時也是今年賠償金額最高的陪審團判決。此前最高賠償金額的侵權案,為洛杉磯陪審團二○○二年裁決「Media Group Inc.」侵權,須向「美國唱片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支付一.三六億美元賠償金。
甲骨文於二○○七年控告思愛普侵權,指其於二○○五年併購美國子公司TomrrowNow假冒顧客,非法下載數百萬筆甲骨文的客戶支援檔案和數千份軟體碼,以規避支付授權費並竊取甲骨文客戶。
思愛普的律師在法庭承認侵權,但向陪審團辯解稱,甲骨文要求的十六億五千萬美元賠償金實在太過離譜,據該公司估計,甲骨文損失金額最多不超過四千萬美元。陪審團最終判決思愛普應賠償甲骨文十三億美元。消息一出,甲骨文盤後股價上漲一.五%,思愛普則下挫一.四%。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25/4/2hs6k.html

爭青蛙下蛋商標 王、巫原一家

爭青蛙下蛋商標 王、巫原一家
更新日期:2010/11/24 20:31

逛過士林夜市可能知道冰品小吃、青蛙下蛋,卻不知道青蛙下蛋有兩家,還爆發商標爭奪戰。
「王記」青蛙下蛋先註冊,打官司要求撤銷「巫記」青蛙下蛋商標,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兩家商標外觀,構圖太像容易混淆,判巫記敗訴,發回智慧財產權重新裁量。
拿出商標註冊,巫記青蛙下蛋的老闆,強調自己才是青蛙下蛋的創始店,巫先生話說從頭,告他的王記青蛙下蛋老闆,是自己的大舅子,會賣青蛙下蛋,都是他教的,但王記先註冊了商標,反過頭來控告晚幾個月註冊的巫記,為了生意,兩家人打起官司,已不相往來。
比較兩者商標圖樣,都用青蛙為圖案,兩者蛋的顏色和排列不同,王記多了英文「wowfrog eggs」,而巫記寫了「巫記青蛙下蛋」。
法院認為商標太像,容易讓消費者混淆,判定王記勝訴,判決巫記商標得發回智慧財產局重新裁量,巫記決定在上訴,而王記因聯繫不上,沒有相關回應。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24/11/2hqma.html

匿名上網 八成可以找到發文者

匿名上網 八成可以找到發文者
更新日期:2010/11/11 02:45 本報訊
中國時報【本報訊】
健康e點靈,e網情深好自在?身體篇
林青穀:長期久坐固定某一姿勢,容易造成眼睛疲勞視力退化、肌肉酸痛、下肢血液循環不良,要養成健康安全的上網方式,上網二十分鐘起來活動看看遠方綠色植物。
百密e疏,小心誤觸法網?言論篇
陳彥豪:許多網友都認為匿名上網,網路行為無法被控制,其實百分之八十都可以找到發文者,中時電子報有討論區、部落格,公司經常會接到使用者或是執法機關的來信要求我們保留證據和提供使用者的帳號和密碼,為維護社會善良秩序和風俗,我們通常都會提供給檢調單位。要提醒大家,在網路上發言不是大家所想像的無法可管。
網路上可以看到很多部落格將報紙上的文字,轉貼到部落格,如果創作人堅持主張要獲得著作權,部落客都已經違反著作權法,國民的素養還是需要加強,身為媒體,旺旺中時集團在這方面會更努力,提醒讀者要有著作權的觀念。
楊大偉:網路言論是實體社會的延伸。網路上面的資訊是有紀錄可以不斷被搜尋出來的,網路的傷害會遠大於日常溝通的影響力。一般網友生活化的溝通內容,放在網路上,若和政治、個人隱私相關都會引起相當大的爭議。包含電子信件的「黑函」,這些都是可以追溯發文者,建議在訊息發出時要多思考。
楊朝祥:網路言論發生問題都是因為觀念上的錯誤,一般民眾都認言論自由在網路上沒有禁忌,要提醒大家,言論自由還是有規範的。有些言論在網路上流傳是不恰當的,如選舉期間的政治議題,因可能會有選罷法的刑責問題;國家有危難時與事實不符的言論,因可能造成社會很多動盪不安,至於牽涉個人隱私的言論,則有毀謗之嫌。
林三元:中華電信基金會花了近五年的時間去推動減少數位落差,也不斷在提醒民眾適度並且善用網路資源,這方面不僅基金會,還需要多人用理念、創意、遊戲等各種方式去做引導,讓大家把電腦使用觀念導正並且讓使用者都能注意法令。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11/4/2gok6.html

1Q84電子書 遭盜版賤售

1Q84電子書 遭盜版賤售
更新日期:2010/11/10 21:09

(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10日專電)日本多家媒體報導,知名作家村上春樹的小說「1Q84」正體中文版以及其他日本暢銷小說,被人在蘋果電腦公司網路零售店賤售。這些日本暢銷小說的著作權擁有人都不知情。
日本「朝日新聞」、「讀賣新聞」報導,村上春樹的小說1Q84、東野圭吾的小說「白夜行」等日本暢銷小說的中文版,在未經作者及出版社同意的情況下,被登到美國蘋果公司的網路零售店販售。
這種海盜版正體中文版的翻譯電子小說可透過iPhone和iPad閱讀,幾乎是今年7月以後在蘋果網路零售店販售的內容。
村上的作品被人在網路販售作品包括「挪威的森林」等4本。村上的最新作品「1Q84」內容和去年11月在台灣上市的正體中文版內容一模一樣。
出版中文版書籍的時報文化出版社接受朝日新聞採訪時表示,在蘋果網路零售店販售的內容與時報出版社的中文翻譯內容一樣,但時報公司並未牽涉電子版的出版,電子版的是海盜版。
在日本,對中文版被變成電子版盜賣一事,出版1Q84的新潮社表示不知情。1Q84一套3冊,正版紙張書籍1本約1000日圓(約新台幣370元),但海盜版電子書3冊只需230日圓。
除了村上的小說之外,還有東野的「嫌疑犯X的獻身」和「秘密」、渡邊淳一的小說「失樂園」和「愛的流放地」、大江健三郎的「萬延元年的足球隊」等小說,這些小說的著作權人都不知書籍被人變成海盜版電子書。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10/5/2gnwg.html

兩岸專利 商標 植物品種權 11.22受理優先權主張

兩岸專利 商標 植物品種權 11.22受理優先權主張
更新日期:2010/11/10 15:06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經在9月12號併同ECFA同步生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表示,關於兩岸何時開始受理對方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主張,經兩岸主管機關決定,將從11月22日開始受理。(戴瑞芬報導)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9月生效過後2個多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兩岸將可以從11月22日,開始受理對方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主張的時間,而且主張優先權基礎案的日期,則追溯自協議生效之日也就是9月12日起。
優先權包括專利、設計、和商標,申請人第一次比如在台灣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法定保護期限內,又在大陸提出專利申請的,就能以第一次在台灣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起始申請日。
優先權的目的在於,如果被人在其他國家抄襲商標,就可排除搶先提出申請,取得註冊的可能。
此外,有關指定台灣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台灣影音製品著作權認證的流程部分,智慧局表示大陸方面還在協調作業,還需要一段時間進行才能由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開始辦理相關認證作業。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10/1/2gmss.html

網載武俠小說侵權! 古龍子獲賠10萬

網載武俠小說侵權! 古龍子獲賠10萬
更新日期:2010/11/06 13:20

已故武俠小說家古龍,過世已經25年,但遺作的版權糾紛不斷,日前古龍的兒子鄭小龍控告一家數位公司,未經授權就在網站,張貼他父親的作品「邊城浪子」,侵害著作權,法院判決他勝訴,對方必須賠償10萬元!
楚留香電視劇是許多武俠迷,心中的經典之作,創作他的武俠小說家古龍,許多膾炙人口的作品,讓他過世之後,遺作版權紛爭不斷。
6年前鄭小龍,經過台北地院確認與古龍的親子關係之後,和弟弟熊正達兩人共同享有父親古龍的版權,發表聲明,加入「古龍著作管理發展委員會」,不再對外單獨對外授權,兄弟倆版權共享。
但沒想到在今年9月中旬,鄭小龍發現,雅瑪數位科技公司未經他的授權,就在網頁上,複製「邊城浪子」小說全部的內容,提供公眾上網瀏覽及列印,因此向智慧產法院提出著作權告訴。而法院判定,雅瑪違反著作財產權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必須得賠償鄭小龍10萬!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6/8/2geer.html

下載盜版 美單親媽罰百萬美元

下載盜版 美單親媽罰百萬美元
更新日期:2010/11/05 08:20 張稚昀

(法新社華盛頓4日電) 美國陪審團對一起備受矚目的數位盜版案做出裁決,明尼蘇達州(Minnesota)1名婦女因非法下載24首歌曲,被判150萬美元罰金。
湯瑪斯拉塞特(Jammie Thomas-Rasset)是獨自扶養4個孩子的單親媽媽,她因利用點對點分享網站KaZaA從網路上下載歌曲而侵害著作權,陪審團今天判定她必須為此負法律責任。
她被判1首歌曲罰6萬2500美元,24首合計150萬美元。
這已經是陪審團第3次對這個纏訟多時的案件做出裁決,美國唱片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Association of America,RIAA)表示滿意。
RIAA聲明表示:「我們再次感謝陪審團對此案的裁決,他們明白被告不當行為的嚴重性。」(譯者:中央社張稚昀)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5/19/2gbm3.html

太像米菲兔!凱西兔被判抄襲

太像米菲兔!凱西兔被判抄襲
更新日期:2010/11/05 04:11
〔編譯林翠儀/綜合報導〕創作經典插畫角色「米菲兔」(Miffy)畫家迪克布魯納,控告日本三麗鷗公司旗下插畫角色「凱西兔」(Cathy)涉嫌抄襲,並提出假處分申請。阿姆斯特丹法院二日認定三麗鷗「抄襲」,命令該公司應停止在荷蘭、比利時及盧森堡等三國生產、宣傳凱西兔相關製品,產品也應該立即下架,否則將處以一天二萬五千歐元(約合台幣一○七萬元)罰金。
日媒報導,三麗鷗東京總公司在獲知判決結果後表示,該公司不認為凱西和米菲相似,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未來也將向法院主張沒有侵犯原告權利。此案目前對於三麗鷗的業績影響極為有限。
三麗鷗主張沒有侵權
現年八十三歲的迪克布魯納,是透過他的著作權管理公司荷商莫西斯公司,向阿姆斯特丹法院提出假處分申請,荷蘭當地報紙在上月二十日報導這項消息,報導中指出,法院認為凱西的耳朵、眼睛和衣領都與米菲雷同。莫西斯公司表示,三麗鷗若不接受法院的命令,將提出正式訴訟求償。
米菲兔創作於一九五○年代,而凱西兔則是以凱蒂貓的朋友(配角)登場,凱蒂貓誕生於一九七四年,凱西兔出場的時間約為一九七六年。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5/78/2gbau.html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違貼出版品供下載 研究生賠10萬

違貼出版品供下載 研究生賠10萬
2009/10/04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去年曾發生大學生非法影印原本書,且一次印3本,被檢舉後以9萬元和解;也有研究生未獲授權將出版品上網供人下載,不但賠了10萬,還被學校處罰,這些都是校園可能出現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情形。
教育部電算中心主任趙涵捷指出,校園除原文書非法影印,最可能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還有利用網路非法下載音樂、電影等,但經宣導和提醒,疑似案件有下降趨勢。
趙涵捷說,教育部2年前開始,每2個月會將國內權利人團體在IP上發現異常、疑似侵權案件轉給學校,請學校了解並說明,來自國內團體的疑似案件每個月約50件,國外則有400件,但國外來的案件,教育部不回應。
趙涵捷表示,這些案件涵蓋大學、高中和國中小,但學生在家裡疑似侵權行為,教育部無法管。開學前提醒高中以上學校注意,開學後更到各大學訪視,避免相關非法行為發生。
教育部指出,智財權愈受重視,美國某大學學生,非法下載歌曲,還和其他人分享,被控侵權,經法院判決後,必須對5家相關業者付出67萬5千美元的高額賠償。
該案被告學生,利用網路管道下載30首商業歌曲並分享給友人,因而被告,美國聯邦法律規定,被侵權的業者有權以每首音樂750到3萬美元的價格向該生求償,如果被告行為與態度被證實為惡意犯行,甚至可以提高到每首歌15萬美元。
國內方面,某國立大學研究生,在未取得授權或同意情況下,將國內某出版社出版品上傳到個人網站提供他人下載,遭檢舉,經檢調單位起訴並判決確定,該生違反著作權法,遭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賠償10萬元,出版社也請學校宣傳尊重智慧財產權,予該生適當處分,由於嚴重影響校譽,校方也移請學務處送學生獎懲委員會依校規懲處。

研究生非法下載歌曲賠67.5萬美元

【研究生非法下載歌曲賠67.5萬美元】

(星島)2009年8月1日 星期六 15:00
美國波士頓大學一名研究生被控非法下載及在網上與其他人分享歌曲和音樂檔案,他在
庭上承認侵犯版權罪名,法庭周五重判他向四間唱片公司合共支付賠償67萬5000美元。
這是美國第二宗告上法庭、並成功入罪的同類案件。

  被告特南鮑姆在庭上承認非法下載和分享4張專輯總共30首歌。按照美國法例,唱
片公司有權向侵權人士追討每首歌750至3萬美元,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是處心積累犯
案的話,每首歌的最高罰款更可高達15萬美元。

在這宗案件中,法庭最高可判特南鮑姆罰款450萬美元,但陪審團從輕法落,只判他每
一首歌賠22500美元給唱片公司,而30首歌即合共賠67萬5000美元。至於獲得賠償的
四間唱片公司,包括環球、華納及新力的附屬公司。

  控方指控特南鮑姆利用父母家中的電腦和大學的電腦,非法下載和分發數碼歌曲
檔案。特南鮑姆聞判後表示,罰款金額不是數以百萬美元計那麼龐大,令他鬆一口氣
,否則他要申請破產。不過,他的代表律師批評審訊過程不公平,揚言會提出上訴。

引用來源: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801/3/dhjz.html

2010年10月17日 星期日

阿里旺旺商標 阿里巴巴不能用

阿里旺旺商標 阿里巴巴不能用
更新日期:2010/09/28 03:01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來台灣以「阿里旺旺」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磁性資料載體等6類商品及服務上,經蔡合旺事業公司提出異議後,智慧財產局將原核准的商標予以撤銷,阿里巴巴不服打起官司,但昨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
阿里巴巴來台申請註冊商標似乎始終不太順利,迄目前至少有Ali Pay商標、Alisoft.com商標、「因為信任所以簡單」商標等多種該集團所申請的商標,不是遭智慧局直接審定不准,就是被相關已註冊為商標的其他公司提出異議。
民國96年12月,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以「阿里旺旺」商標,指定用在磁性資料載體6類商品及服務上,經濟部智慧局核准註冊。
但蔡合旺事業公司在98年2月發現後,以智慧局早已核准該公司以「旺旺」為商標,登記註冊使用在35、38、39、41及42等5類聲音、影響紀錄或複製器具等商品或服務,並核准了3張商標註冊。
蔡合旺公司主張,阿里旺旺的商標與旺旺商標構成近似、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而減損該公司的價值,智慧局審查後因此撤銷阿里旺旺的商標;阿里巴巴集團對於智慧局「先准後撤」的作法表示不服,於是與智慧局打起商標異議官司。
不過,阿里巴巴集團所提訴訟,被智慧法院判決敗訴。智慧法院指出,阿里旺旺商標中的阿里為阿里巴巴集團名稱的特取部分,與旺旺兩字並沒有必然的結合關係,所以給予消費者的印象,「旺旺」乃是引人注目的詞語。智慧法院說,旺旺商標為蔡合旺公司所有,旺旺商標與阿里旺旺商標,易讓消費大眾產生是同一系列商標的聯想,加上兩商標都標示使用在高度類似或相同的商品及服務時,有可能混淆而誤認兩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間有所關連,應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因此判決阿里巴巴敗訴。

引用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8/4/2dvhv.html

涉侵權 中國最夯手機停產

涉侵權 中國最夯手機停產
更新日期:2010/10/11 11:07
(中央社台北11日電)據報導,被大陸網民稱為「中國最成功手機產品」的魅族M8,因涉嫌在外觀侵權蘋果iPhone被迫在10月底停產。
魅族老總J. Wong在魅族官方論壇中發帖稱,M8手機因外觀專利問題將被迫停產。
京華時報引述J. Wong表示,因為M8的外觀與蘋果iPhone相似,之前與蘋果的談判也未能達成協議,因此魅族公司所在地的智財局要求魅族停止生產M8手機,這款自誕生以來就引發無數爭議的手機將於本月底停產。
不過,J. Wong表示,因市場上尚有大量庫存,所以目前無法接受停止銷售M8的要求。
J. Wong稱,M8是魅族目前唯一一款手機產品,而魅族的手機新品M9最早要到12月底才能上市。991011

引用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11/5/2eq22.html

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美修法 破解iPhone無罪

美修法 破解iPhone無罪

更新日期:2010/07/27 11:05 林仟懿

(法新社舊金山26日電) 美國著作權法今天修訂,日後破解iPhone等智慧型手機以轉換電信服務業者,或未經蘋果公司(Apple)同意安裝應用軟體都屬合法。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修正法不顧蘋果反對通過,蘋果公司辯稱iPhone遭破解可能造成安全漏洞、引來電腦病毒與硬體破壞。

力促修法的網路人權團體「電子尖端基金會」(EEF)的葛拉尼可(Jennifer Granick)表示:「著作權局肯定鎖住手機的主要目標在於將顧客與現有網路綁在一起,並非保護著作權。」
修法內容也允許更改電子書閱讀器,啟動可唸出內文的語音功能。

紀錄片、非商業作品與大學使用的教育影帶也可合法迴避DVD反拷貝技術。
蘋果長期反對跨越iPhone內建安全防線,他們仍可自行實施顧客同意的服務條款。
(譯者:中央社林仟懿)

引用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27/19/29z7w.html

玉山系列照 圖庫公司最HOT、最搶手

玉山系列照 圖庫公司最HOT、最搶手

更新日期:2010/09/26 19:01 何家華

影像圖庫公司專門出售圖片作為商業用途,為了迎合廣告客戶需求,大部分會聘請模特兒,拍攝一系列主題雷同的照片,所以如果有人訴求相同,就很容易選到同一批照片,甚至是同一張;不過通常只賣使用權,而不是買斷的獨家版權,而圖庫公司目前最HOT的,就是玉山的系列風景照。
陽光灑在山頭上,還有鮮紅花朵襯托,這是台灣最高峰玉山,同時也是圖庫公司中,最熱銷的照片。圖庫業者戴進元:「這張圖片,它有台灣最具代表性的意涵在,所以說它用在月曆啦,或者是教科書、報章雜誌,或是說企業家的背景掛圖,它的使用率是比較高的。」
只能說英雄所見略同,這種情況在專門行銷商業影像的圖庫公司,更是常見,雖然有上百張作品,但選中同一張的機率,絕非巧合。戴進元:「一般圖庫公司,他們會請模特兒來拍攝一系列的情境照片,差異也都是一點點、一點點,所以說可能人物,模特兒本身一看,這個模特兒就很面熟。」
一般購圖程序分為2種,客戶可以自己找圖庫公司,或者委外由承包商負責,再依主題購買需要的影像,不過圖片的創作權、著作權,還有智慧財產權,都屬於圖庫公司,業者賣給客戶的只有使用權,是不能轉讓,而且絕對不是獨家。
如果要買斷版權,可得多付出5倍金額,代價不小,同一張圖賣給不同人,用在不同地方,自然也就見怪不怪。

引用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6/8/2dsik.html

樹科大二手書拍賣 學生血拚尋寶

樹科大二手書拍賣 學生血拚尋寶

更新日期:2010/09/15 16:29

樹德科技大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在一開學就舉主辦「校園二手教科書拍賣活動」,書本內容包括語文類、管理類、商業類、統計學等,多達一千五百多本,可為同學節省不少購書費用,同時也宣導保護著作財產權的民主素養,更為資源重複使用、節能減碳盡一份心力。活動獲得校內同學熱烈捧場,每個人都抱著厚厚的二手書排隊結帳,搶購熱潮比起百貨公司周年慶一點都不遜色。

今年的二手書都保存的相當乾淨,一大早即有學生詢問幾點開始,深怕搶不到欲購買的書;有的則坐在樓梯口,以手機當計算機,盤算荷包是否够深;有的則拿起手機拚命Call同學趕緊到會場。最有團隊合作精神當屬休閒事業管理系一年級的同學,全班在前一天就統計好數量,只見林幸憓同學一口氣抱起二十本經濟學,還帶著手推車來載,由於原價要八百多元,拍賣價格雖因人而異,但為了避免同學間的紛爭,林幸憓與同學商量結果全部以總金額除以數量,平均每人400多元即可買到「經濟學」,價差一倍,同學戲稱比逛周年慶還要過癮。

學務長鄭時宜呼籲同學,二手教科書拍賣會將持續到9月16日,希望同學善加利用二手教科書平台機制,不僅省錢利己,也是對文化產業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尊重。

引用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5/63/2d3n7.html

「賽德克.巴萊」成商標?經部:仍可善意合理使用

「賽德克.巴萊」成商標?經部:仍可善意合理使用

更新日期:2010/09/14 18:37 劉靜瑀

電影公司在導演魏德勝新片「賽德克.巴萊」推出前,先註冊商標,不過,卻引起賽德克族人不滿。經濟部智慧局表示,一般人仍可基於善意且合理方式使用;至於南投縣信義鄉也申請要以「賽德克.巴萊」為商標,推出商品,智慧局認為,將就相關事證審查註冊合法性。
因為海角七號一片爆紅的導演魏德勝,即將推出新片「賽德克.巴萊」,而電影公司也為這個名字,在2008年申請商標註冊;不過,就在商標審查通過之後,卻引起賽德克族人的不滿。智慧局表示,「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後,一般人仍可基於善意且合理使用方式使用。
智慧局副司長高靜遠:『(原音)當初考量是說,以往拍海角七號的經驗,很多週邊商品被大家拿去用,是希望保持電影週邊商品的智慧財產權保障。依照規定,「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後,是合法商標註冊人,一般人不能使用名稱,但如果基於善意合理使用,譬如賽德克族人把商標用於工藝品、娛樂競賽,都是可以的。』
賽德克族希望,經濟部能夠撤銷電影公司的註冊商標。智慧局強調,將等收到商標評定申請後,就客觀事證審慎處理。至於南投縣信義鄉農會以「賽德克.巴萊」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小米酒等商品,智慧局認為,雖然和電影公司所註冊的商標有所衝突,但目前電影公司已經出具同意書,智慧局將就相關事證,審查註冊合法性。

引用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4/58/2d194.html

2010年9月22日 星期三

【諷刺! 著作權海報首獎竟抄襲】

【諷刺! 著作權海報首獎竟抄襲】

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0/09/23 09:36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讀者爆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去年著作權海報設計比賽的校園組首獎作品
「著作,支離破碎」,竟然是抄襲自荷蘭籍藝術家的作品。智財局昨晚已
撤下捷運站內的海報燈箱,並將追回作者的五萬元獎金與獎狀。

一場為宣導保護智財權的海報徵獎活動,卻爆發校園首獎是侵犯智財權的
抄襲作品,智財官員感到非常尷尬。作者某公立科技大學吳姓應屆畢業生
已承認抄襲。

智財局去年十一月舉辦第二屆保護著作權海報設計比賽,以「智慧活力,
秀出創意」為主題。某公立科技大學吳姓學生的設計,以紙飛機的尾翼被
名叫「非法下載」的火焰燒斷,燒毀的文字散落、消失,說明著作被偷取
和非法下載顯得支離破碎,勇奪校園組首獎。

這項作品除了得到獎金與獎狀外,也被製作成燈箱廣告,在台北市捷運頂
溪站與明德站內公開展示。

李姓讀者在捷運頂溪站看到得獎海報燈箱,覺得似曾相識。上網查詢後,
發現這是荷蘭籍藝術家Dennis Sibeijn的作品「Truth」,早在二○○八年九
月十三日就已發表;吳姓學生的作品與荷蘭藝術家作品幾乎一模一樣,幾
近「盜用」程度,因此她向經濟部智財局提出檢舉。

吳姓學生十分後悔說,去年因家庭經濟環境不佳,並想磨鍊自己的技術,
同時參加了四個設計相關競賽,最後有兩幅作品進入決賽,包括智財局的
「保護著作權」海報設計比賽。

他說,當時智財局海報設計比賽的截稿日期迫在眉睫,在網路上尋找素材
和靈感時,無意間發現了Dennis Sibeijn的作品;他雖看不懂網站上的文字
解釋,但認為燃燒墜落的紙飛機和文字隨風散落的意象,十分適合智財局
的比賽題目,所以僅加上自己的設計理念就投稿。

智財局表示,吳姓學生參賽前簽署保證書,表示設計是自有創意,絕無侵
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不料竟是抄襲作品,將依規定追回獎狀及獎金。吳
姓學生也可能面臨侵權官司,根據著作權法,原著作權人若對吳姓學生提
告,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的
罰金;另還有民事賠償。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3/2/2dlbh.html

2010年6月13日 星期日

校園影印問題

Q:若於辦公室放置影印機之處所明顯掛「圖書室」時,在其所影印之書本、期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A:著作權法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的圖書館當然是一般人觀念裡的圖書館,並不是任何地方掛上一塊「圖書室」的牌子就變成了圖書館,辦公室放置影印機的處所如果不是圖書館,不是掛一塊「圖書室」的片子就會變成圖書館的;用不是圖書館裡的機器,影印書本、期刊就不能適用上述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題示的情形,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必須視其有無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定,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應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51、§44~§65)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校園影印教科書問題之說明

壹、學生影印教科書合理使用的界限

(一) 一般人尤其是學校的學生,對於教科書的影印,大概都有幾個不太瞭解的疑問,例如學生可否影印教科書在學校上課使用?影印教科書會不會觸犯著作權法?如果可以影印,可不可以印全部?不能印全部的話,可以印多少?

(二) 對於教科書的影印,著作權法制訂了一些合理使用的規定,依照以下這些規定影印教科書,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1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學校和老師都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書籍作為上課的教材。所謂的合理範圍當然要跟老師講課的內容有關係,就國際實務上客觀的標準來說,通常指影印一本書的一部分,如果影印全部的話,很難被認可為合理範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2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學生可以要求學校圖書館影印教科書裡面的一部分,另外也可以印期刊裡的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3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學生可以用圖書館的影印機或自己家裡的影印機,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來使用,現在許多圖書館都採用投幣式影印機或出售影印卡,方便學生使用影印機,這種情況下,學生就可以自己印。

4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學生需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而所用的部分,佔教科書整體的比例不大,對市場影響有限,客觀上可以認為是合理範圍的話,甚至也可以利用影印店或便利商店的影印機,來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拿來上課,學生、影印業者都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5 至於到底印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很難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判斷。但是可以確定的說,如果影印整本教科書,是超過合理使用範圍的,一定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貳、非法影印教科書的法律責任

(一) 影印是重製的方法之一,未經授權影印教科書,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時,就是非法重製他人著作的侵權行為。

(二) 非法影印教科書時,學生如果交由影印店代為影印,由於影印店是以影印為業的營利單位,不管影印多少份,金額是多少,只要權利人提出告訴,都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 如果學生自己從事非法影印教科書的行為,要負民事責任,如果權利人進行告訴,也有刑事責任。對於學生非法影印的行為,提供影印機的圖書館或自助影印店如果知情的話,有可能成為侵害重製權的共犯或幫助犯,在這種情形下,當然也免不掉要負民、刑事責任。


參、解決教科書影印問題的建議

(一) 大專院校的教科書比起中小學的教科書來說,確實相當昂貴,就像大學的學雜費比中小學高很多一樣。可是不能用書價昂貴做理由,主張「重製無罪,盜版有理」而理所當然的非法影印,侵害著作人的權利,否則結果還是要自己負擔法律責任。

(二) 要解決教科書的使用問題或許可以嘗試採用下列的幾個方法處理:
1 教授及早指定要用的教科書:
學校和教授配合,對於所要開的課程和預定使用的教科書或教材提早公布,如果是外文書,書商可以有足夠時間從國外採購進口,學校也可以統計學生的需求量,跟書商議定比較優惠的價格。
2 建立二手書市場或流通管道:
學生畢業以後,有時不會再使用教科書了,學校或書商或許可以幫助學生建立二手書的市場或流通管道,減省學生購買教科書的成本。這在外國大專院校,相當普遍。

3 學校為學生建立授權影印中心:
許多英文教科書都附記有授權影印的價額,註明印一頁多少錢,學校可以為學生建立授權影印中心,與出版商或著作權人接洽建立付費影印的機制,學生需要影印時,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即可依影印的頁數付錢由學校代收,再轉付給出版商或著作權人,形成合法授權影印的制度,著作權人也可以多一筆收入,雙方互蒙其利。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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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著作採「創用cc」之授權模式,僅限於非營利及標示著作人姓名之條件下,得利用本著作。

2010年4月25日 星期日

請使用正版教科書,勿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觸法~

請使用正版教科書,勿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
著作,除符合著作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先予敘明。

二、各大專校院學生,如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固可於合理範圍內,影印國內、
外之書籍,惟如係整本或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屬
侵害重製權之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

三、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
網址:http://www.tipo.gov.tw/


依教育部來函台高通字第09900647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