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7日 星期日

阿里旺旺商標 阿里巴巴不能用

阿里旺旺商標 阿里巴巴不能用
更新日期:2010/09/28 03:01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來台灣以「阿里旺旺」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磁性資料載體等6類商品及服務上,經蔡合旺事業公司提出異議後,智慧財產局將原核准的商標予以撤銷,阿里巴巴不服打起官司,但昨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
阿里巴巴來台申請註冊商標似乎始終不太順利,迄目前至少有Ali Pay商標、Alisoft.com商標、「因為信任所以簡單」商標等多種該集團所申請的商標,不是遭智慧局直接審定不准,就是被相關已註冊為商標的其他公司提出異議。
民國96年12月,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以「阿里旺旺」商標,指定用在磁性資料載體6類商品及服務上,經濟部智慧局核准註冊。
但蔡合旺事業公司在98年2月發現後,以智慧局早已核准該公司以「旺旺」為商標,登記註冊使用在35、38、39、41及42等5類聲音、影響紀錄或複製器具等商品或服務,並核准了3張商標註冊。
蔡合旺公司主張,阿里旺旺的商標與旺旺商標構成近似、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而減損該公司的價值,智慧局審查後因此撤銷阿里旺旺的商標;阿里巴巴集團對於智慧局「先准後撤」的作法表示不服,於是與智慧局打起商標異議官司。
不過,阿里巴巴集團所提訴訟,被智慧法院判決敗訴。智慧法院指出,阿里旺旺商標中的阿里為阿里巴巴集團名稱的特取部分,與旺旺兩字並沒有必然的結合關係,所以給予消費者的印象,「旺旺」乃是引人注目的詞語。智慧法院說,旺旺商標為蔡合旺公司所有,旺旺商標與阿里旺旺商標,易讓消費大眾產生是同一系列商標的聯想,加上兩商標都標示使用在高度類似或相同的商品及服務時,有可能混淆而誤認兩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間有所關連,應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因此判決阿里巴巴敗訴。

引用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8/4/2dvh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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