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3日 星期日

校園影印問題

Q:若於辦公室放置影印機之處所明顯掛「圖書室」時,在其所影印之書本、期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A:著作權法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的圖書館當然是一般人觀念裡的圖書館,並不是任何地方掛上一塊「圖書室」的牌子就變成了圖書館,辦公室放置影印機的處所如果不是圖書館,不是掛一塊「圖書室」的片子就會變成圖書館的;用不是圖書館裡的機器,影印書本、期刊就不能適用上述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題示的情形,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必須視其有無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定,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應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51、§44~§65)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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